当规范性文件发生,以哪一个为准的问题。按照制定机关可以分为两类,然后具体的两类又有细节划分如下:一陈印讲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冲突、由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立法文件为同一机关所制定,它们在效力的位阶上自然是平行的,用以下规则确定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立法文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当立法文件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适用新的规定。但同时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当旧事未结,新法已颁时,原则上不能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否则将破坏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当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存在例外,当适用新法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有利时,应适用新法。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裁决。立法文件中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谁是这里的“有权机关”呢?一般实行“谁制定,谁裁决”的原则,唯一的例外是当制定机关是某级人大时,由于人大不是常设机关,此时应由该级人大的常委会裁决。二、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其原则相对比较容易把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授权制定的法规有两种,一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些法规在位阶上虽然低于法律,但由于它们的制定权来自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授予,可以认为这些法规是因行使“准立法权”而制定的文件,具有“准法律”的地位,与一般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皆有不同。因此,当这些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了冲突,难以决定其适用时,应当由授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是平行的,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区分两类情况:首先由国务院处理,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作出决定;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无权自行作出决定,应当进一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当效力平行的行政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无论是部门规章之间,还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都由国务院裁决。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