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之所以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出现纠纷后,买家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是考虑到作为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难度很大,往往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时间、金钱成本,因此该解释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纠纷的最大便利化。
合同中约定了由一个外地法院判决的约定,现在如何在当地起诉?
谢邀!
先看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需要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属于上述任何一家法院,那么这个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约定的管辖法院需要明确,如果设置了两个可选择的法院,那么这样的协议管辖也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约定管辖有效,那么就需到约定的法院去起诉。
如果约定的管辖无效,就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不知道你们约定的法院是哪里。不过追索工程款的案件,在哪里审理不会差别太大的。
起诉地是以签订合同地点还是约定地点?
你好:“合同上面签订的地方是在我们的城市”,根据你的意思:
1、如果是说约定发生争议在我们的城市起诉,则该市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2、如果是说合同签订地在我们的城市,则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则不能起诉。法院管辖有很多情况,有些与合同性质有关,有些与约定有关。比如是承揽加工合同的,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买卖合同,则一般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也是确认法院管辖权的方面,合同法6162条作了规定,可以对照适用。建议拿着合同咨询当地律师,会给你一个解答。
重庆原创歌手易丹起诉原签约公司有续吗?
重庆原创歌手易丹上诉原签约公司胜诉
华人演艺讯 近日,记者从歌手易丹现在的经纪公司获知,重庆原创歌手易丹起诉上海原签约公司要求解约一事最近有了新的进展:易丹终于胜诉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易丹上诉状第二项请求(见附图判决书1\\4),易丹与泓博所签《专署艺人经理人及演艺管理》合同无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应易丹其公司允许,在这里把上诉状和判决书发给大家过目)。
重庆原创歌手易丹2006年5月与上海泓博文化传播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5年的专属艺人合约。签约后易丹按合同要求,个人投资制作完成了首张专辑,但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给出版发行,随后还以各种理由阻止易丹的一切宣传及演出活动,并将易丹拥有合法著作权的《一千个轮回》等音乐作品私自授权给他人演唱。
后又以“易丹经纪公司”名义(据可靠消息称,该公司手续不全并不具备经纪权利)通告各网站及报社等媒体,不得对易丹进行推广,封锁易丹的一切宣传和新闻。易丹由此损失的不仅仅是制作专辑所投入的几十万,还失去了演出的自由。
上海泓博公司所做一切已无合作诚意,2006年11月16日易丹正式向公司提出了解约申请书,并于2007年3月16日在重庆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媒体宣布与上海泓博公司解除合约。
但公司依然以经纪公司的身份对易丹进行封杀。2007年5月16日,易丹正式向上海闸北区法院提交起诉书,通过法律手段来解解除合约。2007年9月11日,上海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易丹提出解约上诉不成立,继续与上海该公司履行合约。本站记者就此事采访过易丹,易丹称目前双方均已无合作诚意,对方一直在各大网站上对他进行封杀,甚至留言恶意诽谤,他本人对此事已很是伤心,坚决上诉,表示直到解约为止。
2007年9月28日,易丹的律师在核实上海泓博公司并不具有演艺经纪的资质再次向上海闸北区法院提交了上诉书(附上诉书3\\4),上诉请求其中就包括有两条:(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专属艺人经理人及演艺管理合同》无效;(2)请求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法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专属艺人经理人及演艺管理合同》无效。
2007年12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核实了上海泓博公司的工商档案后,认定了易丹上诉状第二项请求,正式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相信易丹再也不用为解约的事情烦恼了,他很快就可以自由翱翔在梦想已久的音乐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