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国务院港澳办新闻发言人杨光就香港11日晚极少数暴徒在多处向警察投掷汽油弹并导致警员烧伤一事表明态度,对实施这种严重违法犯罪的暴徒予以严厉谴责恐怖主义的定义。
杨光表示恐怖主义的定义:“连日来,香港激进示威者屡屡用极其危险的工具攻击警员,已经构成严重暴力犯罪,并开始出现恐怖主义的苗头。”
那么,什么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的定义?我国反恐立法有哪些?香港出现了哪些恐怖主义苗头?
一、什么是恐怖主义? 联合国的恐怖主义概念:《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中规定的犯罪是指“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和故意致使: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公共或私人财产,包括公共场所、公共运输系统、基础设施、国家或政府设施或环境严重受损,此损害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背景,其目的是恐吓某一人口,或者迫使某国政府或某一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据此,联合国有关组织将恐怖活动犯罪定义为“威胁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动摇合法政府,破坏人权、基本自由和民主,破坏人类文明社会,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罪行。”
欧盟的恐怖主义概念:2001年,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通过两项法案,其中《反对恐怖主义法案》明确规定恐怖犯罪是指“针对某国家、某国家机构或某国人民进行的威胁、破坏甚至摧毁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及其建筑物的行为。”
上海合作组织的恐怖主义概念:恐怖主义犯罪是指“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人死亡或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者背景可被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国际刑警组织的恐怖主义概念:1986年,国际刑警组织在会议上给恐怖活动犯罪下的定义是:“为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个人、团体或组织进行暴力犯罪,制造社会恐怖的行为。”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
二、我国反恐立法有哪些? 我国1979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但其中的个别条款己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其中。这一时期发生的带有政治恐怖主义色彩的犯罪按反革命罪定罪处罚,而民族、宗教等类型的恐怖活动犯罪是按普通罪名定罪处罚。直至1997年修订刑法时设置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我国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政策才多方面反映出来。但是,由于恐怖活动犯罪罪行复杂,1997年刑法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仍显粗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反恐需要。
有鉴于此,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进行集中修改、补充。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
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现行刑法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秉着严惩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香港出现了哪些“恐怖主义的苗头”?(一)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二)以暴力为手段
(三)伤及平民无辜
(四)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大家觉得香港此时出现的非法暴力示威活动符合恐怖主义的相关情况吗?
暴力示威者破坏公物、堵塞交通、围堵警署,更有甚者向警务人员投掷汽油弹,造成香港警务人员严重受伤。这种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极端暴力行径无异于公然谋杀,已明显带有恐怖主义的色彩,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暴力乱港分子正上演一出出愈演愈烈的暴力闹剧,使香港奔向脱轨失控的深渊。这是一条万劫不复之路。700万香港同胞决不会答应!14亿中国人民决不会答应!
校 审 | 吴 笛
编 辑 | 李 栋(咪咕)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历史研究院”(ID:zglsyjy 作者:小王同志 白伟 于莎莎)参考整理自《论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防控及立法完善》《恐怖主义的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描述与评析》等;图片来源: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央视新闻、大公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