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晖左晖限制消费名单。 视觉中国 图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左晖限制消费名单,2019年3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条限制消费令,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左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令称,本院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郭红申请执行链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链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左晖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左晖限制消费名单;(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此,链家方面回应称,经内部核查,此事情与一起北京东城区的房产交易有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暂停交易,在买方(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定买卖双方继续执行,卖方(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未执行法院决议,因此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链家是此单交易的居间服务方,一直在积极配合买卖双方的交易推进,因判决判项列明链家需要协助办理过户,因此链家也在本案中被列为被执行人。此案和左晖先生没有实质关系,我们正向法院积极沟通。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2月26日发布的《郭红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郭红与被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按照《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18日,董某作为真爱公司委托代理人与郭红、链家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真爱公司、郭红委托链家公司作为交易居间人。
但真爱公司辩称,原告郭红和丈夫陈某在北京市已有两套商品房,不具备购买涉诉房屋的资格条件。且真爱公司从未授权董某对外销售涉诉房屋,董某以真爱公司名义向郭红出售房屋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董某与郭红约定涉诉房屋交易价格13500000元,明显低于当时北京市同等地段房屋市场价格。截至审理案件,郭红仅支付购房定金500000元。
但郭红称其家庭共两套住房,其名下为住宅房屋,其老公陈某名下房屋为商业用途。
对此,法院认为,按照北京市现有住房政策,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因郭红名下的房屋属于商品房,而陈某名下的房屋是商业用途,不是住宅房屋,故郭红不属于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限购范围。真爱公司的其他抗辩意见,均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原告郭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一千八百七十万元(已交纳)。
同时,被告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郭红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郭红办理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郭红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限制消费令。 截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