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现在想要的太多了!狮子大开口央视网络起诉即刻,竟然申请国家赔偿金2234万余元!
本身他就是一个有争议的人!自身疑点还未清除,追责和追凶都没启动呢,他倒好,出狱还没一个月呢,就开始计划国家赔偿金了,而且还是巨额赔偿!虽然27年的牢狱之灾换做谁也接受不了,但是大肆渲染和报道整得像英雄一样央视网络起诉即刻。2000多万的赔偿未免有点过高了!
更可笑的是央视网络起诉即刻,他的儿子还发头条声称父亲不在乎国家赔偿金额,不在乎,一下子要了2000多万,如果在乎的话,是不是要2亿呢?大家同情他没有错,并不代表舆论支持他毫无底线地要求赔偿金额!看了赔偿申请书全文,我就更加无语,他请的律师太狂妄了!律师说,国定的345.75元的日赔偿标准太苍白无情,太低的赔偿金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无法抚慰冤狱所造成的社会和个人创伤,不利于防范冤案的再次发生,因而,赔偿请求人请求以较高的标准予以赔偿,不仅为了自己,更为了公平公义,为了天下无冤。用金钱换取正义,这是哪门子逻辑!把巨额赔偿说的这么冠冕堂皇的!
关注张玉环能拿到多少赔偿金的同时,请相关部门也尽快公布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张玉环能拿到几百万或者几千万的赔偿金,这笔“巨款”谁买单很重要,我们作为“纳税人”,有权知道,毕竟大家赚钱都不容易,我们绝不同意为他人错误买单。
现在情况是因证据不足而疑罪从无,那希望警方能找出真凶,一方面可以真正还他清白,要多少钱都不足矣弥补,也不会有质疑声,另一方面找出真凶也告慰无辜逝者和逝者家属,更避免了若是真凶还得到赔偿这种天理不容的情况发生的可能。
央视主播起诉建行案二审胜诉,是不是意味着全额罚息不合法呢?
【法律有话说:只说法理,因为每个人心理都有不同的太过纷繁复杂的情理观点】
类似案件迄今为止,不是第一起,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起,只不过,当事人的央行主播身份,引起了更大的关注,“全额罚息”其实并不是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可循法人法理空白,简析案情如下:
第一、位高权重。之所以银行屡屡爆出信用卡欠款未还清,则按总额度计息,不外乎银行的金融界大佬地位,它背后站着的是银监会,银监会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了它在相当程度上制定行业规则的莫大权限,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对于银行业的行业规定,不可能不重视,设若债权人不是银行,而是普通的企业,规定了未足额还清欠款则按总额还款的话,所有人都知道结果只能是如果有此条款,那么也很大可能被认定成是“霸王条款”,继而或将作为“无效条款“对待。
第二、有特殊“光环”的企业。排除银行大佬的身份,把银行看成是一家普通的企业,其实如果从本质上看,它确实是一家股份公司,仅仅是一家公司的身份,因为有了光环,所以虽有公司之名,很多的待遇上却不把它看成是公司了。现在只说如果是一家普通的企业,出现了应收账款,法律的规定很明显,大量判决也是有据可查的,基本上是按照未还本金部分计息,如果约定了罚息,法律也是允许的,我们暂且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看成罚息的话。
第三、普通企业处理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则。民商事法律上,讲究的是损失填补原则,加上合理的预期损失。通俗讲,普通的民商欠款纠纷,赔偿的部分就应当是损失的部分,法律不允许有任何民商事主体因为某些纠纷的解决而获利,权利方损失了100块钱,那么依照法律他得到的赔偿就应当是100块钱,如果因此得到的是150块钱,那么多出来的50块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双方约定加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允许的。只是,法律规定了上限,违约方多补偿的费用,通常不应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30%,所以,如果损失100,约定赔偿130是可以被法律允许的范围。
第四、银行的法律地位不应是超出普通民商事主体的特殊存在。银行作为公司法上的股份公司,它理应遵守最基础的民商事法律规则,不应一味的保护其行业规定,尤其是有些严重偏离法律的超强度保护的规定。因而,案中二审法院判定不支持按全额计息,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一审过于重视银行的行业规范和贷款约定了,有时约定内容和行业规范,应当先放到基础法律层面通过放大镜审视下,不突破法律底线的时候,可以允许,超过了一定限度,应审慎处理,故,二审法院的结果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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