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和正式员工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和正式员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和正式员工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你有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同工同酬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新法相关规定: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解释: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些规模较大的还比较重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利,为此不仅挑选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而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履行有关工资待遇的告知义务,并对同工同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但绩效工资是基本相同的。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一些国有企业强调国家对工资总额的控制,加上历史包袱比较重,难以一下子做到同工同酬。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其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是无法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的。不论何种理由,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职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上海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工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多数意见提出,劳动合同法必须规定同工同酬,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保证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适用同样的工资标准,不能人为的搞身份歧有的认为,如果做到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将没有生存的空间。 因此,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与正式合同员工的差异是什么?奖金啊什么的

差异就是你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和你工作的公司只是派遣合同。一般情况下待遇和正式员工一样。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派遣给企业去工作,而劳务派遣工的奖金工资福利社保则仍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当然有时候劳务派遣公司委托所服务的企业代为发放工资。而正式合同工则是所服务的企业直接与其签订合同,其福利奖金工资社保等等直接由企业发放。这就是正式合同工与劳务派遣工的区别。一般来说,企业在劳务派遣工合同满可以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辞退劳务派遣工,同时企业在发放福利的时候一般不予考虑劳务派遣工,因为企业没有义务考虑,而劳务派遣公司才承担福利发放的义务。这就是为什么正式工平时拿的很多,而派遣工则基本上没有啥的区别。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非常吝啬,他们就是要从这些临时工身上捞油水,哪里有啥福利给啊。一般来说,正式合同工肯定比劳务派遣工收入要高一点,主要是在福利和隐形待遇上面,这一点因各企业实际福利情况而定。有的高很多,有的高不是特别多吧。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一、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四、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