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指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和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
(一)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税收政策规定其他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二)下列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2.新开业的纳税人。
(三)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一)符合本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符合本文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
⑵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提供);
(6)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企业提供);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符合本文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审批机关
主管税务分局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现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七、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