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和方法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法院的调查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
一是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当事人以外的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告和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以便进一步查明案情。
法院的调研中心是干什么的
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审判委员会的会议事务;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起草司法解释或提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参加对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预测趋势,总结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及时有力地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研究室是一个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其人员属于审判业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