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提取公积金,成都金牛区公积金提取地址

1金牛区提取公积金、城中服务大厅  

金牛区提取公积金,成都金牛区公积金提取地址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交易大厦3、4楼  

电话:028-86279227  

2、城南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965号人居置业1楼  

电话:028-85324726  

3、城北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2号  

电话:028-86436775  

4、城东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建设南路3号成都市总工会东郊职工群众惠民服务中心北侧一、二楼  

电话:028-84350774  

5、城西服务大厅  

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129号成都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文体中心三楼。  

电话:028-64064608  

6、龙泉管理部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4楼  

电话:028-84854180  

7、青白江管理部  

地址: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电话:028-83611321  

8、新都管理部  

地址:新都区育英路区新政务中心A区四楼  

电话:028-83995136  

9、温江管理部  

地址:温江区东大街1号  

电话:028-82728061  

10、双流管理部  

地址:双流区东升镇顺城街27号  

电话:028-85815585  

11、简阳管理部  

地址:简阳市沱东新区人民路简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028-27028993  

12、都江堰管理部  

地址: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15号2楼  

电话:028-87290123  

13、彭州管理部  

地址: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电话:028-83885794  

14、邛崃管理部  

地址:邛崃市东街109号  

电话:028-88764330  

15、崇州管理部  

地址: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电话:028-82313871  

16、郫县管理部  

地址:郫筒镇东大街65号工行3楼  

电话:028-87864707  

17、金堂管理部  

地址: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电话:028-84997702  

18、大邑管理部  

地址: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大楼5楼  

电话:028-88296912  

19、蒲江管理部  

地址: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建设银行二楼  

电话:028-88554268  

20、新津管理部  

地址: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电话:028-82523108  

扩展资料: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全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为9:00-17:00;  

窗口安排:  

1.城中、城南、城北、城西、城东、龙泉、温江、郫都、双流、新都、简阳11个服务网点(管理部)开展周六全天延时服务。  

2.窗口日均业务量较小的青白江、金堂、新津、都江堰、蒲江、邛崃、大邑、崇州、彭州9个服务网点(管理部)开展周六延时预约服务。  

3.因受外部信息开放时间限制的事项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时间

我的户籍是成都金牛区在双流买房可否提取公积金

员工只要存在购房行为,而且是属于普通住房,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公积金缴纳地一样是可以申请提取的。

购房公积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