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 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 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其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 诉讼是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简称行政公诉。行政公益诉讼有如下特 征:诉讼目的的公共性提公益诉讼检察的问题;诉讼主体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诉讼功能的 预防性;受案标准的严格性。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 面:
一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一定的法律根据;
二是检察机 关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三是世界各国 大多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值得我们借鉴;
四是 我国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五是检察机关提 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良好的司法资源。
哪些情形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您好,由于民事诉讼本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而公益诉讼只是一种授权性的诉讼,因此这种授权必须是法律的明确授予,即“法律规定的机关”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机关很多,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与公共利益有关,显然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是不能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如果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成为公益诉讼主体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在诉讼地位上,仍列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如果法律规定两者可以同时提起公益诉讼,两者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作共同原告。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民事还是刑事?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刑事公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