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安全保护系统-控制和安全保护系统组成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于1991年制订新增安全保护系统。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新增安全保护系统-控制和安全保护系统组成

新增安全保护系统-控制和安全保护系统组成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从原来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基础上,新增加了政府保护、网络保护共六大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下结合本法,重点就新增的两大保护,谈谈本法是如何保护少年的你。

新增安全保护系统-控制和安全保护系统组成

网络保护随着互联网步入寻常百姓家,尤其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必不可少的工具。随着未成年网民规模的快速增大,其中不乏众多的低龄化儿童,网络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确实衍生出不少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沉迷、早熟、亲子关系的重塑等等。事实上,近年未成年人因为沉迷于网络、手机,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到刻不容缓境地。对这样一些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法律的修订显然不能回避。

新增安全保护系统-控制和安全保护系统组成

新增安全保护系统-控制和安全保护系统组成

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第五章网络保护,共17个法条,从方方面面引导未成年人合法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网络权利,营造绿色环保的网络环境等方面,都作出了具有明确的规定。

新增安全保护系统-控制和安全保护系统组成

如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这些规定都是对在未成人使用网络过程已发生问题的有力回应,以法的形式从源头上营造未成人绿色健康的网络空间。

本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本条规定旨在从内容上上加大对未成年人所接触网络内容的保护,防止不利用未成年人成长的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手机不离手,网络及手机游戏泛滥的现象,不健良的网络内容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健康的肌体,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案件时有发生,所以这一切已到了非加大力度整治不可的地步,不能让不良网络内容毁了一代甚至几代年轻人,此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时候,关键在于将法的内容落到实处,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政府保护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加政府保护一章,共19个法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同时,对临时监护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人合法权益的政府保护一章,内容极其丰富,从方方面面对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总的说来,该法倡导性、原则性地规定较多,要真正将本法的要求落到实处,确实保护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约束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真正加大对本法的执法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能够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是该法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徒不足以自行,各执法部门真正行动起来,将法的精神溶入人们的骨子里,营造全社会普遍守法的良好的局面,法的要求才能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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