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解读

所谓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在于,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再债务到期后可以要求债务人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事债务到期够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部分)由担保人承担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通常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连带担保,担保人义务更重,债权实现的机会更多,更有保障,而一般保证不具有连带保证的优势,被使用较少。正因为连带保证责任重,所以应当经过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这样更加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民法典》才改变了此前的《担保法》规定,做出如此规定。而担保期限关涉到债权人请求实现债权的时限,对于债权人而言有必要督促他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早日定分止争,所以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易给于其过长的时限,一来对担保人不公平,不公平公正。二来会让债权人殆于行使权利,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担保期限没有约定视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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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免责条款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到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点:

  1、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