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租房提取审核条件,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出国(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五)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
(二)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同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次提取间隔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
职工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本人或者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尚未结清的,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结清时准予提取。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了联合担保的,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