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行政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机构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负责药品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及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管理。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市场监管、物价、专利、商务、盐业等领域执法职责,建立统一指挥、跨区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负责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郎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与运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或参与有关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监督安全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监察、监督工作,监督监察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职责负责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十)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职责。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各类标准制定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监管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图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和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负责行政许可(备案)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检查制度,依法和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医疗器械生产和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