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疫情通报商丘:河南商丘疫情最新通报官方

河南疫情通报商丘、个案基本情况

王某娟,女,汉族,59岁,河南省漯河市图书馆保洁人员。

二、发病与就诊情况

患者于2020年3月24日晚出现头痛,自服感冒通未见好转;25日出现全身疼痛,服用连花清瘟胶囊后好转;3月26日下午17:00左右自测体温38.5℃,19:30左右患者儿子驾车(豫LQN887)陪同其到漯河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两人均戴有口罩)。患者入院当晚血常规检测结果为:白细胞计数5.51x 109/L,淋巴细胞计数1.79x 109/L;淋巴细胞百分比32.5%,中性粒细胞百分比56.2%;CT印象为:1.两肺纹理稍增粗;2.右肺下叶可见片状高密度影。

三、暴露史和危险因素

患者发病前14天(3月10日—3月24日)内无湖北和境外返漯人员接触史,自述有确诊病例接触史。

据患者口述,3月21日10:00左右在漯河汽车站乘坐长途客车到平顶山市郏县汽车东站。患者同学张某(郏县人民医院医生)驾车陪同其到郏县冢头镇望寨村上坟,当日晚在张某家留宿,期间有三餐饭与张某同餐。据患者自诉,张某当时告知其前几天有点感冒。张某26日16:00左右电话告知王某娟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8日下午17:47,平顶山市郏县疾控中心发密切接触者协查函给漯河市,函告漯河市“3月28日我县报告1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张某某,经流行病学调查,张某某1名密切接触者为贵市居民”。28日20:00王某娟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在漯河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病情稳定。

四、活动轨迹

22日上午张某驾车送王某娟至郏县汽车东站,乘同学车期间未戴口罩。8:30左右乘坐郏县客车(豫D95063)返漯,11:00左右到公安街漯河恒通汽车站外下车,步行至交通路马路街口站,11:48乘坐106路公交车(豫L02779D)至丁湾站下车,步行至长江路嵩山路站乘坐107路公交车(豫LG0785)至漯河市体育场站下车,步行回家,乘车期间均佩戴口罩,到家后未外出。

23日上午骑电动车到漯河市图书馆做保洁(8:00-11:00),中午返回家中。下午骑电动车到漯河市图书馆做保洁(13:30-17:00)。工作期间均佩戴口罩,未近距离接触同事。

24日上午陪同朋友到文化路邮储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随后返回家中。外出期间两人各骑一辆电动车,均佩戴口罩。下午未外出,晚上出现头痛,自服感冒通。

25日早上自服连花清瘟胶囊,症状好转后,戴口罩骑电动车到漯河市图书馆做保洁(8:00-11:00),随后返回家中。下午骑电动车到漯河市图书馆做保洁(13:30-17:00)。工作期间均佩戴口罩,未近距离接触同事。

26日上午戴口罩骑电动车到漯河市图书馆做保洁(8:00-10:00左右),随后返回家中。中午12:30左右戴口罩步行至汉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附近大参林药房买药,随后返回家中。下午未外出,16:00左右同学张某电话告知王某娟其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7:00左右自测体温38.5℃,19:30左右其儿子驾车(豫LQN887)陪同前往漯河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随后在发热门诊隔离观察。

五、密切接触者调查情况

根据活动轨迹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15人,其中家属1人,朋友1人,同事7人,药店工作人员6人。长途客车和公交车同乘人员在进一步排查中。

六、实验室检测

3月28日,漯河市中心医院采集患者痰、咽拭子、血清标本,经检测,痰和咽拭子标本均为阳性,血清IgM和IgG为阴性。

河南夏邑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为什么会对儿童痛下杀手?

2020年9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郭店镇代集村发生一起重特大刑事案件,据已知情况,案件造成3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除了一名40多岁的女子之外,另外3人均为孩子,目前重大嫌疑人张宇敏在逃,当地警方悬赏10万元缉拿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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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极其残忍据悉,这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孩子母亲死亡,两个10岁左右的孩子死亡,另外一个未满1周岁的幼童重伤,而这个幼童的背上被砍了五六刀,目前还在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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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正常人,真的是无法想象当时的惨状,也无法想象犯罪嫌疑人为何能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孩子下如此重手,说犯罪嫌疑人毫无人性一点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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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说,犯罪嫌疑人张宇敏和被害女子家常年有矛盾,这可能是张宇敏行凶杀人的作案动机,当矛盾变得无法调和或者激化到一定程度,让张宇敏丧失了理智,丧失了人性。

我们常说“冤有头债有主”,成年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单纯在成年人之间解决,起码让大众在心理上稍微可以“接受”,但是把成年人之间的矛盾转化到无辜的孩子身上,让人无法释怀,也让人无法原谅。

在那一刻,犯罪嫌疑人就像一个恶魔,在他眼中,所有与矛盾有关的生命都入草芥,那时的他,应该心中只有仇恨,没有半点其他情感。

仇恨让人丧失理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是什么我们不得而已,只知道这个矛盾没有得到解决,致使矛盾尖锐,之后在犯罪嫌疑人心中形成仇恨。

仇恨的情绪就像心魔一样,可以一点点的蚕食人的理智和情绪,时间越久,这样的负面情绪就越严重,直到无法控制。

实际上每个人心中都有恶的一面,天生就有。不同的是,大部分人可以压制住这个恶,一部分人让这个恶肆意扩大。

大部分人对于法律是敬畏的,对于生命是敬畏的,所以大部分人不会因为心中有恶就做出违法的事情来,而是用理智来控制自己的情绪,规范自己的行为。

从犯罪心理学来讲,通常的违法犯罪分子心中常常告诉自己的一句话就是:对,就是这样的。而普通人经常告诉自己的是:不对,这样是不对的。

一个细微的差别就是犯罪分子往往会说服自己,而普通人往往会否定自己。

绝大部分时间内绝大部分人心中的正义是压过邪恶的,可当一些外部因素(仇恨、报复等情绪)渗入进来,如果不加以控制,邪恶面就会快速扩散,并且很快占据上风,这时候,就会做出过激行为。

“一不做二不休”?大量的犯罪案件显示,很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经常抱着一种心态:一不做二不休,破罐子破摔。

当犯罪行为进行到某个阶段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处于一种极度亢奋的状态,在此状态下,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是失控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杀红了眼”。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仇恨的种子埋下时间很久,实施犯罪时这颗种子已经发芽长大,变得无法抑制。在犯罪嫌疑人的心中,只有“发泄”完才能从这种情绪中解脱出来。

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他的眼中没有男女老幼之分,只是为了释放心中罪恶的情绪,仅此而已。

这一切只是为了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并不代表他的所作所为应该得到支持。

也许他之前受了很多“委屈”,也许他在常年的矛盾中处于“下风”,纵使有一万种理由,都不是他行凶杀人的理由,更何况是以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不谐世事的孩子。

冲动是魔鬼,一个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