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天神的祝福:古时候的“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

所谓的秋决制度是指处决刑犯的时间集中在秋冬季节请求天神的祝福。这种时间规定主要取决于古人对自然的认知,另有宗教信仰、帝王喜好的因素。与秋决制度匹配的还有秋审制度,这是明清时期对死刑审判案件的一种补充。当年的戊戌六君子都是未等审判直接处死,而百日维新中,康梁之外最核心的人物徐致靖,在李鸿章、荣禄的营救下,通过秋审制度保住一命。

请求天神的祝福:古时候的“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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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天神的祝福:古时候的“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

“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请求天神的祝福。——《礼记·月令》

请求天神的祝福:古时候的“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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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对于自然的敬畏请求天神的祝福,决定了他们的一切活动都以天时为依据。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秋冬季节行刑的规则,秋冬意味着万物凋零,进入一个生死轮回的交替周期,即符合时令,又能够缩短犯人轮回转世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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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思想在汉朝时进一步发展,董仲舒以阴阳五行为理论依据,成为“天人感应”思想的集大成者。《春秋》中穷天人之变的精神,和儒家《洪范》的五行思想,都提出了人与自然是相互感应的,董仲舒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世界观体系——“天人感应”。

请求天神的祝福:古时候的“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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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认为,五行构成了宇宙,五行的相生相胜又完全对应了宇宙万物的关系,所以自然界的变化就是五行主导的,五行对应着时节的变化,同样对应着自然规律。

如木代表萌芽出生,对应春天;火代表生长,土代表养生,都对应夏天;金代表收获,对应秋天,水代表隐藏,对应冬天。这就是天时与五行对应的规律。

而天时与人事也是对应的,或者说五行也对应了人事。所以木为春生,适合农事,作为君主要劝课农桑;火为夏长,适合选贤任能,作为君主,要广开仕途之路和赏赐有功之人;土为养成,适合繁衍,君主要循宫室之制谨夫妇之别,延续继承人的血脉;金为秋收,适合收拢有罪之人,伐无道以安天下;水为冬藏,适合祭祀。

“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春秋繁露·治乱五行》

董仲舒的思想就是让人们遵守自然规律,在某种程度上讲,君主就代表着规律,所以遵守规律的重要基础就是绝对支持君主。只要按照这种规律行事,就会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反之,灾异的产生就是因为破坏了建立在五行之上的宇宙关系。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治乱五行》一章中,专门论述了灾异产生的原因是破坏了合理的五行关系。

董仲舒的思想最终要归结到君权神授上,所以提出的所有逻辑,都是为帝王服务的,这也就赢得了儒家唯我独尊的地位。君主既然选择了儒家思想作为统治思想,那么就会按照其逻辑规律施政。

所谓的秋决制度就是在“天人感应”思想下,由统治者默认的,符合五行推演规律的制度。往往有人将斩立决和秋决制度对立起来,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斩立决也是于汉代形成的处罚手段,但并非是立即处决的字面意思,它与绞立决差不多,都是在判刑当年的秋分过后再执行。与这个手段相对应的是“斩监候”,斩监候的意思就是待来年重新核对案件,进行终审定罪后,再进行秋决,所以有一年的缓冲时间。二者的差别就是案件是否能定论,证据确凿则当年处斩,称为斩立决;证据不足,则斩监候,待取证审理完成后,或宣布无罪,或定罪秋决。

所以秋决并不是制度,而是针对所有处决案件的时间规定,只有斩立决、斩监候才是律法中的量刑制度,二者的处决时间大都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以前,这就叫做秋决。而对于谋反大逆的罪名,则要“决不待时”,所以谋逆没有判为斩立决的,都会判处更高级别的刑罚,而且立即生效,无需等待秋天。

唐宋时期还尊崇道教的十直斋日,这属于道教的戒律。道教规定的斋戒是为了净化心灵、教化世人,以仪式的形式请求天神护佑,这样会有求必应,心神感应。这种思想之所以被唐宋重视,是因为唐宋的开国、兴国之君都信奉道教,其中唐朝太宗、宋朝太祖尤甚。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日而违者,加二等”。——《宋刑统·断狱律》

所以唐宋除了规定秋决,还要求每月的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不得处决犯人,这就是大宋律法里说的“禁杀日”。除此之外还包括:

八节斋日:立春日、春分日、立夏日、夏至日、立秋日、秋分日、立冬日、冬至日;

三元斋日:正月十五、七月十五、十月十五;

四始斋日:正月初一、四月初一、七月初一、十月初一;

三会斋日:正月初七、七月初七、十月初五。

佛教也有斋戒日,统治者信仰佛教的也会颁布相应的法律,在不可杀生的斋戒日里,往往是不处决犯人的。

而在行刑的时间上,常有午时三刻之说,这主要是古人认为这是太阳位置最正的时候,即位于天空正中央。与地上的人对应后,照出的人影最短,所以称为阳气最旺的时间。因为古人认处决是“阴事”,所以要以阳气镇之。

在司法程序上,秋决成为一个惯例,与此配套的判决复核制度也到明清形成体系。

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要求各省的督抚将所辖省份内的处斩、斩监候案件,会通布政使、按察史进行复审,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一为情实,即罪情属实,奏请执行死刑;二为缓决,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放、充军等;三为可矜,即案情属实,但有情可原,可减为流放;四为可疑,即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需驳回原省再审;五为留养承祀,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处罚者为独生子,其家里还有老父亲、老母亲要照顾,则可奏请皇帝申请留养。

由此可见,清朝表现出慎杀态度,不管案件有无争议,都要进行秋审,然后再决定是否来年执行秋决。这与汉朝以后的斩立决、斩监候不同,做到了所有囚犯一视同仁,均以缓刑的方式对待。一般来说,四月之后的判死案件,都要进入秋审环节,所以说戊戌六君子的处理是绕过了司法程序。

当年慈禧发动戊戌政变后,第一个要杀的就是徐致靖。慈禧认为他是“祸首”,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维新人士都是他保举的,举人不明在先,祸乱在后。而且在维新骨干里,徐致靖官拜从二品礼部侍郎,官职最高,上的折子最多,因此成为慈禧眼中的“罪魁祸首”。但因其父亲与李鸿章关系不一般,李鸿章就委托荣禄向慈禧求情,为徐致靖争取到司法程序的机会,被判处斩监候,后来八国联军入京,打算释放所有囚犯,徐致靖不敢擅自出狱,在向刑部尚书贵恒代奏请命后,慈禧在西安发来了赦旨,这才活着走出监狱。

综上,秋决的形成在古代象征着人们对自然的敬畏。不管是“天人感应”,还是宗教斋戒日的影响,封建社会的律法也要从维稳考虑,尤其是处决一事关乎人命,社会影响较大。故而决定了统治者的慎杀态度,秋决如此,秋审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