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可以作为实际控制人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具体分析如下律师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这是一种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律师事务所形式,也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并不是执业律师,可以肯定地认为,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不能共同开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规定了实际控制人,合伙当然可以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事实上是隐名股东或隐名合伙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本质是合伙,其与合伙的区别在于申请事务所时需要提交章程,如果有章程中约定,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应当允许。但是,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可能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是否能够通过,可能理论上有争议,合伙协议约定完全可以。
做律师同事的案子,如何分配?多少比例?
这个问题私聊比较合适律师合作。
两个独立律师之间的合作,一到五成的都有,五成算多,两三成算正常律师合作。如果做案件的一方对案源的渴求度高,而提供案源一方心又比较狠,比例还有更高的。
现在做这行的人多,竞争大,存在低价竞争。有些非律师也挤进来收案源,再找律师合作,是以执业环境更为艰巨。
要不要答应人家的合作分成方案,还是看个人。太过分的,我宁可自己吃土也不做。之前同事有个内蒙古那边的案件说要跟我合作,跑要我去跑,但收费就一万块还要跟我五五分,我直接拒绝了。
做人嘛,脾气要有,底限也要有,不然哪天这种吸血模式成了行业潜规则,执业就更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