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公文函的格式:关于***事项的函
抬头:
单位1、单位2:
正文:要求准确传达发证机构的有关方针和政策精神。写作尽量简洁、清晰、现实、合乎语法,不应冗长、凌乱。
落款: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扩展资料:
公文写作,是指公务文书的起草与修改,是撰写者代机关立言,体现机关领导意图和愿望的写作活动。现代公文,主要指党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领导管理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泛指各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订、使用的公务文书。
参考资料:公文格式-百度百科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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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同时给两个单位发函抬头:
发函,只能是一个单位发一个函(下行文除外),也就是抬头只能一个单位。
向多个上级部门发函格式:
1、下级向上级报告请示问题,用“请示”、“报告”或是“意见”,而不是“函”,函适用于平行的不相隶属的单位。
2、一般的上级单位2个,一个行政管理上级,一个业务指导上级。所以请示只有一个主送单位,其他涉及的上级部门抄送。
两个部门同时向上级请示文件格式:
对正规的请示行文来讲,不能有两个主送机关,必须分开行文。
请示的公文,应坚持主送一个机关的原则,不能多头主送;函的主送机关可以是多个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
请示结尾用\"恳请为盼”合适吗?
请示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如果用“恳请为盼”,表示你的态度,期盼和急切。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合适的,如果用“恳请为盼“,表明你自身的态度,期盼和急切。请示结语的常规写法有以下3点:
“当(妥,可)否,请批复(批示)”。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复(批准,审批)”, “特此请示,请批复(批示)”。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转报......审批”等。
请示结语不规范现象,有以下10点:
无结语:不是所有公文都需要写结语。如“命令”,“决定”,“决议”,“会议纪要”等,不需要写结语,言尽即止。但“请示”必须写结语,这是由请示的文种功能决定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凡是在工作中遇到不知如何解决,无权解决,无力解决及按规定应报经上级决断的问题,都要请示。下级机关只有在得到上级机关批复后,方可按照上级机关的意见安排下一步工作,不能擅自做主和先斩后奏,所以请示带有强烈的“期请性”。
行文中,必须在结尾处明确提出请上级机关“批示、批准”的要求。请示如果不写结语,就意味着不需要上级机关“批示,批准”,“事前请示”就变成了形式主义,“请示”也成了一张白纸,失去了其本身所具备的功能。
与“报告”结语混淆即将请示的结语写成了“以上报告当(妥,可)否,请批复(批示)”。这种写法要么把请示当成了报告,要么把报告当成了请示,要么在报告中夹带了请示事项。
不论哪种情况,都混淆了请示与报告的区别,最终导致的结果是:该批复的请示没有得到及时批复,延误了时机,给工作带来不应有麻烦。报告是陈述性上行文,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情况,不要求上级机关答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报告可以表态也可以不表态,所以报告的结语一般用“特此报告”。
不能正确体现行文规则,一种情况是对“逐级行文”认识不清,要求上级机关审批应由上级机关转报的请示。《办法》规定:“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有时直接上级机关无权审批请示事项,需要再向上级请示时,请示的结语应写成“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转报......审批”,而不能写成“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审批”。
另一种情况是对“批转”与“批复”认识不清,将要求上级机关批转的请示写成了要求上级机关批复的请示。如:“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彻执行”。这里“批转”不能写成“批复”。
语气不当,请示是典型的上行文,语气要谦恭有礼,以示对上级领导机关的尊重,但要把握好尺度,既不能过“软”,也不能过“硬”。过“软”,是指语气过分谦卑。有人认为“请示”是请求上级机关办事,说得越客气事情越好办,所以结语写成“以上想法尚不成熟,请领导指正”或“以上意见不知是否可行,请上级领导决策”。
请示是公文,不是私人信件,没有必要过分客气。这种写法既啰嗦,又缺乏自信,给人“上交矛盾,不负责任”的感觉。过“硬”,是指语气太直,甚至含有命令,强迫之意。如“请指示”,“请批复”,“请批准”,太过简练,缺少过渡,不委婉。再如“我们认为此事应......请领导批示”也不可取。
语法逻辑有误,请示中常用“当(妥、可)否”一词,意为“不知当与不当(妥与不妥,可与不可),具有肯定与否定的双重含义,与后面的“请批复(示)”或“请指示”搭配,表示“自以为妥,但惟恐水平低微,尚需领导指正”的意思。有人将其写成“当(妥、可)否,请批准”,即“当与不当,都得批准”,逻辑错误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