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表决权定义:什么是累计投票权,什么是非累计投票权啊?

公司法中规定的投票分为一般投票和累计投票累计表决权定义,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都采用一般投票,累计投票又叫集中投票,适用于董事的选举。累计投票制度(Acumulate vote)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时候,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制度。

累计表决权定义:什么是累计投票权,什么是非累计投票权啊?

  编辑本段作用

  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避免控股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例如,某公司要选5 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 股。股东20人,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的股权,其他18 名股东共计拥有49%的股权。以一般的投票方法,那么 两名大股东就能使自己的5 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51 票。但是 如果按照累计投票制投票方式,每股的表决权是5 票,大股东总 票数为255 票(51×5),其他股东是245 票(49×5),这样,从 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 名董事当选(一名 23 票,一名122 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 名自己的董事。 累计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选举,矫正 “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编辑本段我国的不足

  比较遗憾的是我国的累计投票制度只在股份公司当中规定了,没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规定。那么立法部门的意思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比较小,人数比较少,他们可以自己协商这个问题,不必要搞累计投票制。但他们没有想到,有些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比如说,上限是五十人,也有一些公司规模是非常大的,这是一个缺陷。

累计投票制到底是 什么 意思?????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法中累计投票制具体法条是那一条?具体做何解释?

你好。公司法第106条。

累积投票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的表决权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如拟选举的董事为3人,则表决权会放大三倍。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选举,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从理论上讲,累积投票制有利于提高小股东的发言权,前提必须是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如何定?

公司的表决权,一般都是由公司的章程来进行制定的。如果在公司章程当中没有制定股东表决权的话,则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中实际出资达到什么比例,就代表多少比例的表决权。表决权行使的方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