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予土地占用补偿怎么办(这些措施对于维权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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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由征收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签字,村民委员会先把钱省下来,再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钱的分配。

然而,在笔者办理的大量征地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纠纷都是村委会未能发放土地补偿款造成的。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村委会根本不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发放本段;二是分配方案虽已形成,村委会不执行;第三,分配方案侵犯了一些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实践中的上述问题,本文将逐一阐述。

征地补偿后,村委会不开会

既然法律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使用权,那就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来保障村民自治。这也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自治范围。

但如果村委会拖延召开会议决定分配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不可能直接起诉。

也就是说,村委会不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划拨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划拨土地补偿的请求。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可以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到上级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从而达到纠正村委会违法行为的目的。

补偿分配方案已经决定,村委会没有执行

如果已经有分配方案,村委会还是拒不交钱,甚至挪用赔偿金。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配相关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程序相对直接简单,但实践中可能存在调查取证、如何确定诉讼请求等专业问题。

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利益

实践中,笔者经常处理这类案件,比如村民委员会决定分配方案,个别情况下不向某些村民或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或其他村民福利。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少数被征收人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征收人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少数被征收人认为决议内容违法,可以直接起诉撤销决定内容。而且在办案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会直接对少数被征收人给予支持。

当然,一些地方法院可能会以此事应在村民自治范围内,不在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内为由,驳回起诉。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无论法院如何认定,少数被征收人都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这几招维权很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