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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是一个村庄的村民。2020年11月参加村委会选举时,刘在选举前偷偷给部分村民送去现金和大米,共计花费17万余元。刘如愿当选了。刘当选后不久,就有人举报立案。经查,情况属实,宣告刘无效。但是,刘参与受贿数额巨大,达17万余元。他会构成破坏选举罪吗?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破坏选举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选举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它构成破坏选举罪,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扰乱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人构成。
(4)本罪主观方面具有故意,一般具有破坏选举活动的目的。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具体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刑法具体规定中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不属于人大选举,决定刘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主要问题是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刘的行为虽然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不构成妨害选举罪。
刘受贿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应予以相应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刘因破坏选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另外,如果刘是党员,他的违法行为必然构成违纪。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