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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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抵扣范围是什么?能扣多少?根据什么规定进行相关扣除?本文将为大家认真解答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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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或者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在建房地产项目,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第一年扣除比例为60%,第二年为40%。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地产和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上述两年的抵扣不适用于进项税。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申请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从销项税额中减除的进项税额,为取得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有书面合同、完税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增值税税额,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汽车、摩托车、游艇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购买上述固定资产的企业不允许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文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在会计处理中核算,均应视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辅助设备及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供热、环卫、通风、照明、通信、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扣除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会计制度中以固定资产核算,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的不动产项目,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第一年扣费比例为60%,第二年扣费比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的60%在取得扣税凭证时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待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取得抵扣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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