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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周艺博观察员网络]
江西省宜春市凤城市一名教师因“发表与疫情相关的不当言论”被拘留15天,引发舆论争议。
根据网上的截图,老师在今天的头条文章中留言说:“扬州能放弃严格防疫,与病毒共存吗?”“让我们看看会发生什么。”。
有网友认为,张某亮的言行严重伤害了防疫工作者的感情,应该受到处罚;还有网友认为这种建议不应该用这么严厉的法律制裁。
宜春市法律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观察者。他一直在密切关注此事,并敦促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后续会议将在任意时间发表意见。
有法律学者对观察者网表示,这种处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行政拘留针对的言论必须是违法言论,教师的相关言论可以理解为通过网络平台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属于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建议权的保护范围。言论是否合理,可以通过网络观点的对抗和反驳来澄清,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
王某亮“关于疫情的不当言论”截图
2021年8月11日,微信官方账号(经微信认证的凤城市融媒体中心)中的“凤城发布”发文称,8月10日,来自凤城市的教师张某亮以“无线观察”为名,在今日头条发表与疫情相关的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8月11日,市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亮行政拘留15日。
微信官方账号“凤城发布”通知
同日,今日头条用户“无线观察”(张某亮)发帖道歉,承认10日发帖评论扬州疫情,并表示真心接受处罚。
根据网络传播截图,“无线观察”此前在今日头条文章的评论区评论,“扬州面积不大,人口也不算太多。扬州能否尝试放弃严格防疫,与病毒共存?会产生什么结果,可以为后期国家防疫提供参考,只是建议,不要喷。”
张某亮发布的道歉内容
目前尚不清楚张某亮是否因上述言论被捕。与此同时,有网友发现“无线观察”此前曾发表过涉及江苏的言论,包括“苏北是个穷地方”“要把他们(扬州市民)全部送到沙漠里劳动改造”。
网警发布了张某亮部分言论的截图
对于凤城市公安局的做法,支持的网友认为,张某亮的言论性质恶劣,缺乏同理心,严重伤害了扬州市民和防疫工作者的感情,理应受到处罚。
有网友认为,张某亮只是对公共政策提出建议,并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真正的威胁。即使内容不恰当,他最多也只是从舆论的角度来谴责,用法律来制裁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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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观点指出,即便对张某良依法处理,拘留15日也实属过重。
如何界定不当言论的边界?据《法制日报》此前报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曾指出,不当言论即为不正当、不恰当、不合适的言论。“不当言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仅仅违反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标准,还没有达到法律评价的标准;第二种,违背了人们的一般价值标准,尚未严重损害社会秩序、个人尊严;第三种,与人们的价值标准的认同范围背道而驰,超出了法律秩序容忍的程度,违反了法律规定。”
“发表不当言论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壮对观察者网表示,“不当言论”的概念比较宽泛,既包括违法的言论也包括不恰当但不违法的言论。不过,行政拘留针对的言论必须是违法的言论,该处罚的合理性是有待商榷。
“张某良就扬州疫情防控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个建议是针对疫情防控的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可以理解为通过网络平台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在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建议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这一建议在医学上具有可探讨的空间。”孟凡壮表示,“该言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完全可通过网络观点的交锋和辩驳得以澄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应当采取宽容的态度。”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不宜径直管制,网络自身对于某些不当言论信息抵消的,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网络自我循环、自我恢复的功能。”韩英伟律师此前对《法制日报》表示,例如,当下某人在小范围内发布对于疫情不当的言论,对于疫情有正确认识的人会很快予以反驳,双方就各自的论点拿出依据供公众判断,无理取闹者自然会被公众所排斥,最终不当言论就失去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孟凡壮指出,由于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未公开,暂不确定确定公安机关的处罚依据,但可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孟凡壮同时表示,若张某良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也可以主动进行撤销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张某良认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过重,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若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该决定确实“明显不当”,可以依法进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8月13日,观察者网联系宜春市政法委了解本案相关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持续关注此事,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后续会择期发声。
对于网传截图是否属实,以及是否为丰城市公安局作出处罚的原因,该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情况由办案部门定论,会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处理。
丰城市公安局总机接听人员表示,该案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宣传部门,截至发稿,丰城市公安局宣传部门电话暂未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