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招”辞退“不讨喜”员工 获赔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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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员工采取了孤立的措施,因为他们对公众的要求不满意,并监控他们的一举一动,以找到解雇他们的“把柄”。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18万余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劳动争议案件,支持职工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郑于2008年加入一家模具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职期间,郑多次通过内部邮件对公司职工代表选举提出异议,并通过公共网站向公司投诉举报。模具公司拟与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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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招”解雇“不讨喜”员工被判赔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