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约不上;婚姻登记预约

  婚姻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前提是什么婚姻登记约不上:

婚姻登记约不上;婚姻登记预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婚姻登记约不上;婚姻登记预约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构成胁迫须具有下列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的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3、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姻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