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资金使用权限-子公司经营管理权限

1、投资全资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可以大于母公司注册资金的,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跟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有关,而不是注册资本子公司资金使用权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成本的确认分为 ①同一控制:初始成本按合并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 ②非同一控制初始成本按照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 2、大多数国家对于二者关系的界定采取明确具体的标准,即以拥有50%的资本份额为界。也有的国家规定的较为模糊。我国新《公司法》并未直接界定二者的关系,但第217条关于控股股东的定义是具有参考价值的。从控股股东的原理出发,我国对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可以分为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两种情形。 ①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说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5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 ②相对控股则视情况而定:就上市公司而言,若其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拥有该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之差为该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的10%以上时,推定其第一大股东为该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母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若其第一大股东拥有该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其股份总额30%以上,且与第二大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之差额在20%以上,推定第一大股东为公司的相对控股母公司。

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往来账目该如何处理?

在集团公司之间,常常会有很多关联方的交易需要做账务处理。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子公司与子公司等等。这些交易既要符合关联交易原则,又要有企业内部的管理程序,以下来具体说说。

子公司资金使用权限-子公司经营管理权限

1. 贸易或者非贸易往来:

子公司资金使用权限-子公司经营管理权限

这里的贸易指购销货,非贸易是指除购销以外的业务往来,比如服务。

(1) 购销货物:

首先,要注意关联方交易定价。在组织结构复杂的大公司里,这是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的。定价不合理,税务局会来找麻烦。所以,既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又要考虑到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分配。

其次,要注意在账务处理时的科目选择,是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注意入账的时候与第三方的交易进行区分,以方便最后月末对账。

最后,这个交易要按照正常的程序开发票。

(2) 提供服务:

首先,这个行为的价格要有合理的计算。比如成本+加成服务费的形式,随后还要计算相应的税费。

其次,要注意在账务处理时的科目选择,是其他应收应付。

最后,这个服务也要按照正常程序开发票。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国外公司之间有非贸易的往来,尽量看看是否必要,因为非贸付汇要求和限制比较多。

2. 资金往来:

一般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借贷。

首先,收不收利息的问题。有时候可能并没有收取利息或者收取了利息但是利率高于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要有正规的借款合同。

其次,贷款方交不交税的问题。一般应该视同提供了金融服务,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并根据确认的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

最后,借款方税前扣除的问题。借款方支付的不超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进项税不得扣除。

3. 管理程序:

(1) 按照独立交易的要求,关联方交易也一定要做到程序合规合法。该有的手续不能省,该有的文件必须有。

(2) 月末对账。每月末结账前一定要把关联交易都对平。有任何的误差,都要立即找出原因,予以纠正。

(3) 定期清账。一定要有内部管理流程,设定期限对内部的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清理。如果涉及到要抵销的,注意区分贸易与非贸易,不能混在一起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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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以银行贷款作为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可以吗?

不管子母公司的控股关系如何,银行的贷款资金是不能用于注册资金的。

我国《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注册资本属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本权益性投资,因此为贷款通则所禁止。

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银行的借款合同中也会有对于用途的约定,如果你填写用于投资股权,银行是不会同意放款的;如果在合同中你填了其他用途,二实际用于股权投资,那么属于“挪用”贷款,银行知道后会要求立刻归还贷款。

因此,无论是从法规规定还是借款合同约定来看,贷款用于注册资金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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