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往高架桥上撒钉子被刑拘

  男子往高架桥上撒钉子被刑拘

  近日,上海男子孙某驾驶一辆载货小客车在高架桥上被交警拦停处罚,情绪激动的孙某不仅没有配合民警执法,还从车里拿出一袋螺纹钉,当着民警的面往桥面撒,撒了一把又一把,导致后面的车子无法正常通行。目前,孙某已被警方刑拘。

  仅仅只是一个交通违法行为,硬是被刘某给整成了刑事案件,真是应了那句话,不作就不会死!让人看了既可恨又可怜,为何这么说呢?因为绝大多数被告人,直到自己被法院宣判有罪的那一刻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罪了,想后悔都来不及,令人唏嘘不已。

  那么,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刘某在高架桥上撒钉子的行为呢?

  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以下两个罪名: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寻衅滋事罪。

  1、从刘某往高架路面撒钉子的行为来看,钉子本身并不会对桥面本身造成毁坏,更不会让高架桥本身的使用功能丧失。

  但是,有一定生活经验并且会经常开车的同学都知道,螺纹钉虽然个子小,不起眼,但是会对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胎造成伤害,情况严重的还会导致车胎爆炸 、泄气,致使车辆失去平衡后发生碰撞或者倾覆的危险。

  另外,从刘某的行为性质来看,其往高架桥路面撒钉子的行为并不仅仅只是为了发泄情绪,更多的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对处罚结果的不满。但是,其多次向路面撒钉子的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危险,并且其行为与放火、爆炸、决水等危险方法具有同等性。

  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2、刘某的行为还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为了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恶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当然,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时才能适用该条款。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如果刘某仅仅只是为了发泄情绪,表达对处罚结果的不满,并且实施了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并未对不特定多数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仅仅只是导致后方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那么,应当以此罪对刘某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需要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

  3、透过法理分析看现实,其实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时,作为公民应当先配合执法,如果对处罚程序或者结果不服的,完全可以当场后者事后提出自己的陈述及申辩的理由。

  即使再不济,也可以在处罚结果出来后,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何必要做情绪的奴隶,让自己丧失理智,最终自食恶果呢?本来生活就不容易,一旦刘某的行为被定罪,对其子女及近亲属的影响可不是追悔莫及这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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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3日 10:45:46  所属分类:网络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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