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围绕充分发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预预防效果的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设计之初,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和危害程度、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的预测性分析和评价。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的可行性,并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
职业病防治设施的设计是怎样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并提出能够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护设施的规格、设计图纸和技术参数。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风险的有效控制措施。
上述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相关评价报告和设计审查,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计划,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相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相关工作应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现行法律对建设单位如何开展评估设计工作,是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还是自行开展,没有明确要求。但为了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质量,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建议大部分无能力的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有两个原因: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治效果评价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暴露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还需要对高危岗位和高危人群合理规划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检查和判断相关措施的合规性。因此,为了保证前期预防的根本目的能够通过评估或设计真正实现,需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实施评估或设计。比如在欧美等工业化国家,工业卫生员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要求的风险评估。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类似国外工业卫生师的职业资格管理体系,大多数企业现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不足,还不具备实施建设项目评估的知识和能力。目前,我国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分布在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此,基于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分布的限制,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职业危害评价更为现实。
因此,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由既掌握设计能力,又了解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这些人员往往集中在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否则相关设计难以达到要求,甚至会损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无论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本质都是对职业暴露水平的检测、评价和管理,在国外称为风险评估。同时,没有职业暴露水平的检测(包括模拟检测)、评价和管理,就谈不上职业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考核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因此,基于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机构行政许可的限制,为避免检测与评价脱节,不具备相关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工作,确保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源头上有效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首先为了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