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单独二胎(福建单独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二孩福建单独二胎。现在全国人大已经做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福建单独二胎(福建单独二胎政策是什么时候)

决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你是独生子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如果现在怀孕,是完全有时间可以申请再生育。

不过要等到你省人大通过新条款或新规定后去申请再生育。

如果3月政策下来,申请再生育,一般一个月内办结,快则一周。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索 引 号:FJ00124-0203-2004-00019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文件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日期: 2004-07-15 名  称: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文  号: 闽人口发[2004]31号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加强生育服务证的领取、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服务证的申请

  (一)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在本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持户口簿、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登记、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说明理由后,可以在孕后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再生育的,应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提交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二、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一)生育服务证由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的户籍地负责发放。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

  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材料后,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然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应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再生育的对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经办人意见,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

  3、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五)持证人凭生育服务证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扎”家庭,还可以享受相关的奖励、优惠政策。

  (六)依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

  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审核后,报局长或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作出签发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要求再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正、副局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再生育审批小组,实行集体审批,由局长签发决定。

  三、生育服务证的管理

  (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建立领证人员花名册,连同再生育审批表、单位证明等生育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为十五年。村(居)委会也要建立领证人员花名册。

  (二)生育服务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持证人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长期限的决定。并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延长期限的印章或更换生育服务证。

  延长期限使用章全省统一格式,规格为4.5厘米×1.5厘米的长方形木印章或胶印章,字体为标宋体,分上下二行排列,上行为“延长至××年××月前有效”,下行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生育服务证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除育龄夫妇基本情况外,生育服务证须同时载有下列内容才有效:

  1、编号[共14位,前9位按省、市、县(区)顺序使用国标码编号,第10、11代表办证年份,取后面两位,如04代表2004年,以此类推,第12、13、14为各乡(镇、街道)发证顺序编号];

  2、经办人签名、盖章;

  3、发证单位印章;

  4、发证时间和批准生育时间。

  四、生育服务证的监督

  (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生育服务证管理,指:

  1、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未登记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生育;

  2、出借、转让、买卖或涂改生育服务证;

  3、使用虚假生育服务证。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者选择性别造成新生儿死亡的, 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生育服务证;对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三至五年内不批准生育;对持有再生育服务证的,不批准再生育,并责成当事人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应予收回注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生育服务证的持有人在生育前,离异、丧偶或者其他申领条件发生变化,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生育服务证。

  (五)生育服务证由持证夫妻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丢失,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生育服务证。

  (六)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不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育服务证》由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作为本省合法、有效的生育服务凭证。

  (八)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放行之日起,2001年2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九)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的申领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